Monday, April 16, 2012

繼 "都是希臘神話扯出來的... "

我没有读过那么多书,不清楚那些理论,只能就几个小地方谈一点直观的想法。



首先,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“神”的概念。即以《左传》的《曹刿论战》为例:“公曰:‘犧牲玉帛,弗敢加也,必以信。’對曰:‘小信未孚,神弗福也。’”又如“天时不如地利,地利不如人和”中的“天时”,我想除了季节,也包括了“神佑”(占卜的结果)。我的猜测,早期的人们虽然相信存在着各种超越人力的掌控自然现象、灾难祸福的神,但还没有“前世命定”的想法。这可能与当时人的逻辑推理能力有关。人自己不能(也没有想过)预测几十年、几百年的休咎,就不会赋予神这种能力。而且我觉得这种对神的能力有限制的想法,并不限于中国人。看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神话里,有那么多各司一职的神(火神、水神、风神、雷神、酒神、谷神……),看各神之间的争斗(也反映在特洛伊战争的发端),显见没有一个神(即使是万神之神宙斯)可以独自决定一个事件,更不用说独自(排他地)决定某个人的命运,那“天命”自然就不可能存在。至于中国元代以后的小说、戏曲中的因果报应的故事,应该与佛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有关。



其次,东西方在“血亲”关系方面的差别,我觉得并不是有没有“爱”的问题,而是两代(或几代)人之间的等级关系问题,也可以说是否有“孝”的概念。孝的本质不在“爱”,而在“服从”,无条件的服从,其基础是与“君臣”相同的等级差别。哪怕老子犯了罪,儿子也不能有异议,更不能告发。西方强调的是“平等”,是几代人在政治上、思想上直至经济上的平等。这种平等其实也存在于东方早期的氏族社会中。等级制度在中国是后来(周朝?)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,并且延续至今。而曾经保存这种平等状态的少数民族便被自诩(被)教化的汉人贬作与禽兽同级的“夷狄”。同时汉人想象中的天庭地府、神仙世界,也有了高下尊卑。



再次,与思想平等密切相连的是文艺创作上的自由。从古希腊的行吟诗人到莎士比亚,他们的作品没经受过执政者的多少干涉与删改。中国的民间艺人与读书人就没有这么幸运。前贴提到古时的采风与删诗,后世的“文字狱” ,直到红朝,更一直是悬在大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的剑。我们今天只能看到极少量幸存的先民的口头文学,我们的后人怕也只能见到当代民间文学中极少量的留存作品。而要从这些残存的文字中推测出当年的时代呼声和社会风貌,实在有点玄乎。



最后,澄清一下:在大陆,一讲“下乡”,人们就会联想到“知识青年上山下乡”,所以我在原文中很小心地注明是“短暂时间”。我不在那批知青之列。不过在中学阶段,我们就已经由学校组织去农村支援“三夏”(夏收、夏耕、夏种;下同)与“三秋”。高二升高三的暑假,我与班上部分同学自愿去支援“双抢”,那是种双季稻的地区一年中农活最紧张的时期。不过这些活动每次都只有十来天,也没有报酬。后来在部队农场干了较长时间,不过都是学生们一起吃住,与农民无干。文革结束前,搞“开门办学”,每个学期都要带学生下乡。学生毕业实习,绝大部分都在公社中学。所以我对当时的农村情况多少有一些了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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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孝的觀念已不是我第一次看到了. 我在大姨那邊也聽到過. 有一次, 外公跟大姨說, 現在的中國需要忠孝. 大姨馬上就很反對, 我是聽舅舅說的. 反對的內容和和這裡的大同小異.

我沒有把我的回信錄下, 但是我這次三分之二的內容全是節錄一篇網上的文章. 這篇文章是大陸雲南大學法學博士, 汪雄濤寫的. 是有關明清判牘中的親屬爭訟的介紹. 這裡面的文章是把很多以前的判牘拿來研究, 並作出簡單的結論. 我很喜歡他的結論, 他的結論是說, 宗法制度實際上在明清的時候, 並不如我們想像那樣全面的掌握一般的生活. 而一普通人拿道德的言語來說話時, 更多時候是為了利益而不是真的在闡明道德. 但是, 現在大部分無論中外的學者, 多為 "儒家" 這兩個字而太過執著. 以下是我節錄的部分:

"  (在亲属争讼的案件中,我们尤其能看到宗族观念的影响。一方面,大部分案件都会有宗亲的卷入。比如,在婚姻案中,《折狱新语》所载的5例孀妇改嫁案全部都有宗亲的参与,要么是夫家逼孀妇改嫁或者反对孀妇改嫁,要么是孀妇娘家人与夫家发生争夺主婚受财;所载的17例争产案中,有12例有宗亲的参与,或是兄弟相争,或是叔侄、婶侄相争。这说明宗族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真实地存在,成为一种社会组织的结合性因素,家庭的事务时常会有宗亲的影子,他们可能并不是以宗族组织的形式出现,而仅仅作为亲友加以干预。另一方面,在宗亲参与的讼案之中,儒家伦理观念淡薄,亲属关系更多地不是作为一种伦理因素而存在,而是一种利益主张的根据而存在。比如,在一件勒逼事中[34],戴天来并不以同族为念,反而以草竿木一根指为戴帅氏窃祖茔之据,勒罚钱两,并牵扯其氏叔戴昭珊,以及珊兄佐恂等,同族亲属并未和衷共济,反而藉亲族之名,横加欺凌枝蔓。在这里,亲族关系是借祖茔加以欺凌的事实前提。再比如,在一起欺寡案中[35],萧廷裕身故乏嗣,其弟廷祎以次子承继,萧同氏拨给田四十硕,逾数岁而嗣子殇。祎又欲以长子续继,萧同氏因夫遗产被其藉继侵削,祎“垂涎念切,朝夕操戈”。兄亡嫂孀,萧廷祎不但不为兄重振家业,反而一再以立继为名侵削遗产,宗族观念在此处是干预兄弟事务的合理理由,也是侵夺利益的实际藉口,伦理约束早已荡然无存。)*

  过去,我们总是认为宋代以后,特别是明清时期,宗族势力非常强大,在处断宗族内部纠纷中具有很大的权威,事实上并非如此,即便有官府的支持,宗族权威依然不能有效地化解亲属之间的争讼。而且,宗族的内部秩序也并非符合儒家的伦理观念,宗族仿佛异化了,血缘关系并没有凸显伦理规范的力量,反而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关系成为侵夺利益的理据。甚或是,宗族并没有被异化,它一直如此,只是当时和后来的一些人们将它意识形态化了。

  四、小结

  通过对明清时期亲属争讼的解析,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:当时亲属之间罔顾血缘和伦理,为了利益而争讼寻常可见。在争讼过程中,功利比伦理更加真实。与此同时,宗族权威并不能有效地化解亲属争讼,宗族观念更多地成为侵夺利益的藉口,而不是伦理规范的后盾。

  既然如此,为何过去的研究总是强调“儒家化”?歧途是如何造成的?我想,原因大概有二:

  其一,前辈学者为了阐明一个异于西方的中国,大多采用了“类型学”的研究方法,[36]这样的目的和方法直接导致了认知误区。我认为,前辈学者之中,阐明中国最力,且影响学术和社会最深的学者,主要有三位,分别是:梁漱溟先生、费孝通先生和瞿同祖先生。梁先生认为,中国是一个“伦理本位,职业分途” 社会;[37]费先生同样以“无讼”、“血缘和地缘”来描述乡土中国;[38]在法律领域,瞿先生则具体地提出“法律儒家化”。[39]总的来说,三者的观点都不超出“儒家伦理”的范畴。很显然,三位前辈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“类型学”方法,把中国社会描述成一个简约化的理想型(ideal-type)。毫无疑问,这种理想型曾经对于我们认识中国传统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。但是,大半个世纪过去了,我们的学术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简约化的程度。因为,这个理想型往往更接近僵硬的大传统,而忽视了实际社会生活中鲜活的个性。并且,前人在存同求异的过程中,“异”不自觉地被夸大了。而后来的学者在表达传统中国社会时,几乎都要引述这三位大家的著作,其结果,自然是“伦理中国”几乎成为不刊之论。

  其二,历史留下了很多可以修正“儒家化”学说的材料,但是并没有引起当代学者全面的反思。宋明以降,呼吁正视利益社会的思想家并不少见,叶适、陈亮、李贽就是其中的代表。明代的邱濬就说:“民生有欲,不能无争,争则必有讼。”[40]明清时期,有关功利社会的记载非常之多,白话小说《三言二拍》等虽高于生活,但也源于生活。事实上,当代学者中对“伦理社会”提出反思的不在少数。比如:秦晖提出“大共同体本位”的概念来批判儒家和阶级两种解释模式;郭松义和定宜庄在研究清代民间婚书时指出,底层民众的婚契与儒家的“婚礼”毫不相干,“在具体内容和书写格式上反而与民间有关房、地等不动产交易、家产分割以及各种卖身契所立的契约文书更为接近。”[41]研究家庭伦理的学者也指出:明清时期庶民的家庭生活,无论是守礼还是悖礼,主要都直接与物质生活相关。[42]他们都认为,以儒家伦理来解释中国社会是过于理想化的。很可惜,虽然这些研究遍布多个学科,但都不是主流,也没有引起学术界关于“伦理社会”的全面反思。

  因此,阐明“中国”,任重而道远!"

* 是我沒有節錄在信裡的.


以前, 我信耶和華的母親說, 中國古代有孝, 就是對子女的要求. 但是, 和聖經不一樣的地方是, 中國古代沒有對父母的要求. 聖經對父母子女都有極為清楚的要求. 當時, 我覺得這是真的. 現在我依然認為絕大部分是真的. 我說絕大部分, 那表示有很小的一部分還是有的. 只是真的很少. 我覺得真是可惜. 我目前所能舉出的一個例子來證明那很小的一部分是大學裡, 有:


『1』詩云,「邦畿千里,惟民所止。」

『2』詩云,「緡蠻黃鳥,止于丘隅。」子曰:「於止,知其所止,
可以人而不如鳥乎?」

『3』詩云,「穆穆文王,於緝熙敬止。」為人君,止於仁;為人臣
,止於敬;為人子,止於孝;為人父,止於慈;與國人交,止
於信。

『4』詩云,「瞻彼淇澳,菉竹猗猗。有斐君子。如切如磋,如琢如
磨。瑟兮僩兮,赫兮喧兮。有斐君子,終不可諠兮。」「如切
如磋」者,道學也;「如琢如磨」者,自修也;「瑟兮僩兮」
者,恂慄也;「赫兮喧兮」者,威儀也;「有斐君子,終不可
諠兮」者,道盛德至善,民之不能忘也。

『5』詩云,「於戲前王不忘!」君子賢其賢,而親其親。小人樂其
樂,而利其利。此以沒世不忘也。


每一個人有一個至善的境地, 人子, 止於孝; 人父, 止於慈.

這是我目前唯一看到相對於孝, 父母應該要怎樣做到的準則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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